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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木格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791号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法定代表人魏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伟强,该公司热力稽查员。被告其木格,女,蒙古族,退休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其木格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玲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宝音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