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朋诉被告张恩慈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06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