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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朋诉被告张恩慈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06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