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德群与陈玲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群,陈玲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721号原告:陈德群。委托代理人:蒋尝卿。被告:陈玲玉。原告陈德群与被告陈玲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群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3245元,由原告陈德群负担。审 判 员 应微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童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