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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7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向晓玲与曹海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晓玲,曹海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615号原告向晓玲,女,汉族。被告曹海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晓玲诉被告曹海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晓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晓玲承担。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堂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