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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玉国与孙培录、王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国,孙培录,王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王玉国,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培录,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王志琴,女,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国诉被告孙培录、王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孙培录、王志琴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退还原告,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