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797号原告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七公里,组织机构代码75928020-4。法定代表人黄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但小敏,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朱小平,女,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朱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绪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冉格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