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恢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践、上海五项管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践,上海五项管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唐龙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程邦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恢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李践,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申请执行人上海五项管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43640-7),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76、78号525室。法定代表人:杨林燕。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娄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州唐龙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778243),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一层B区39号。法定代表人:林荀叶。被执行人程邦治,男,汉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申请执行人李践、上海五项管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唐龙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温瑞执民字第409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经恢复执行到案款6万元,剩余案款2万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9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