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催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催字第02号申请人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同仁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崔耀,经理。申报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432号金都杰地大厦1-6层。诉讼代表人潘建宁,行长申请人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因遗失九江银行德安支行作为付款银行的承兑汇票一张,票面号码3130005132078105(出票日期2015年6月9日,票面金额人民币八十万元整,出票人九江鑫城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易炎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夏清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