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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重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新中与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中,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重初字第7号原告孙新中,男,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王立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茂远,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中与被告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第一次庭审中,已将下次开庭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已记入笔录,但原告孙新中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90元,减半收取4845元,由原告孙新中负担。审 判 长  范曙光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郝士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