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0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长沙市友文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与湖南金盾法宣文化发展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友文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湖南金盾法宣文化发展中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2968号原告长沙市友文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扶友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富,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金盾法宣文化发展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谢海滨。原告长沙市友文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文彩印公司)诉被告湖南金盾法宣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金盾法宣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龙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邓香蓉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友文彩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明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盾法宣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友文彩印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13年8月以来有业务往来。截至2013年9月27日,原、被告业务来往印刷款项总金额71900元。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严格完成了印刷成品,并均已按要求配送。被告已支付印刷款项58000元,剩余印刷款项139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印刷款项139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9月27日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金盾法宣中心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4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印刷合同》。合同约定:产品为六五普法挂图(含包装)、金额69000元;交货期8月25日;付款先预付订金3万元,交货验收后一次性付清余款39000元;需方制作设计稿;货到约定交货地点后,需方按合同验收,逾期三天视为验收合格,交付方式为送货。该合同供方由原告盖章及员工谭伟签名,需方由被告方的唐文俊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产品。同年9月2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交付“学校版”挂图12套,金额1万元,送货单分别由谭伟、唐文俊签名。庭审中,原告称唐文俊系被告员工,上述印刷款79000元经优惠后为71900元,被告已支付58000元,余款为13900元,诉请的利息从2013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一至三年期银行贷款利率5%计算。以上事实,有《印刷合同》、送货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合同约定被告制作设计稿,原告交付产品,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依据印刷合同及送货单,印刷款应为79000元,原告自认优惠价为71900元和被告已支付58000元,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余款13900元。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无证据证明催收的具体时间,利息应自起诉之日(2015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6个月贷款利率计算。因利率调整,利息应分段计算,即2015年7月8日至8月25日按年利率4.85%计算91.76元(13900元×4.85%÷360天×49天);自2015年8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二、被告金盾法宣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金盾法宣文化发展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友文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的印刷款13900元及利息91.76元以及自2015年8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长沙市友文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4元,由被告湖南金盾法宣文化发展中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龙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邓香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