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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马晓霞与刘玉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霞,刘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510号申请执行人马晓霞,女,196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玉田,男,1958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83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马晓霞与刘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刘玉田向申请人马晓霞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9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9%计算),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刘玉田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6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玉田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数额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被执行人刘玉田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需要继续查封、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薛慧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