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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会秋与王小卫之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秋,王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63-2号申请执行人王会秋,女,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延边金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王小卫,男,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参花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3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暖气分户改造、入网费共计5576元;2、案件受理费62元;3、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26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王小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王小卫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会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3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崔金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