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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付某与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唐某,某危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33号原告付某,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敖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危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曹某。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唐某、某危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保险范围内金额,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未损及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审 判 长  马 龙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敏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