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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武雄与王成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雄,王成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272号原告李武雄。委托代理人李华,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勇。原告李武雄与被告王成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李武雄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协议,纠纷已得到妥善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武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0元,由原告李武雄负担。审 判 员  李享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