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8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优邦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与广州麦斯朗程男士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优邦塑胶包装有限公司,广州麦斯朗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8346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优邦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许顺彬。委托代理人:黎彩贤,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俊,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广州麦斯朗程男士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范侃。江门市优邦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与广州麦斯朗程男士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麦斯朗程男士化妆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08633.88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受理费44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表示暂无能力一次性履行,希望与申请人协商。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详见支付计划书),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许可,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83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邓展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