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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6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厦门欧宝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欧恩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林福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欧宝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欧恩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林福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6635-1号原告厦门欧宝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委托代理人杨朝玮、童才谊,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欧恩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被告林福财,男,1961年3月31日出生,住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欧宝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欧恩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林福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欧宝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福建欧恩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林福财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福建欧恩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林福财名下的财产人民币9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厦门欧宝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伟中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人民陪审员  陈豫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楷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