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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荒地村石湖村民组与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荒地村委会、赵英文、张吉昌、张吉华、赵恒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荒地村石湖村民组,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荒地村委会,赵英文,张吉昌,张吉华,赵恒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04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荒地村石湖村民组,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代表人:吕永兴,系该村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军,男,满族,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岫岩工作站工作人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荒地村委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法定代表人:余成志,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赵英文,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吉昌,男,满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吉华,男,满族,住址同上。被告:赵恒习,男,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荒地村石湖村民组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荒地村委会、赵英文、张吉昌、张吉华、赵恒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荒地村石湖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