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陈慕亮、陈玫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陈慕亮,陈玫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诉讼代表人黄晓萍,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霞,女,1971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颖峰,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被告陈慕亮,男,1972年9月21出生。被告陈玫仙,女,1974年7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告陈慕亮、陈玫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慕亮、陈玫仙价值21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慕亮、陈玫仙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施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