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曹某与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孙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王际航。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孙某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德鹏审 判 员 何树丹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山月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