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普执民字第15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露、李吉人等与周忠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露,李吉人,李澍人,李世忠,林月意,周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执民字第1556-4号申请执行人孙露。申请执行人李吉人。申请执行人李澍人。申请执行人李世忠。申请执行人林月意。被执行人周忠明。申请执行人孙露、李吉人、李澍人、李世忠、林月意与被执行人周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露、李吉人、李澍人、李世忠、林月意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忠明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周忠明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金色阳光花园1幢301室房产。申请执行人孙露、李吉人、李澍人、李世忠、林月意通过本院领取执行款6580元。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舟普执民字第15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