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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铭棋与杨兴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铭棋,杨兴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周铭棋。被告杨兴富,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铭棋与被告杨兴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铭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铭棋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铭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铭棋负担。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骆光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