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夏宝林与刘文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宝林,刘文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夏宝林,男,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被告刘文毅,男,汉族,农民,出生年月不详。原告夏宝林与被告刘文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夏宝林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