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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定蓉与郭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57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玉彬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31日、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认识恋爱,2004年5月23日生育一子王某,2006年登记结婚。原、被告恋爱期间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且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古怪,对原告冷漠、不关心,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原告一旦就离婚事宜与被告协商,被告就对原告进行恐吓、威胁,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承担王某生活费300元,并承担王某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至王某独立生活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乙辩称,对原告所述婚姻经过、婚后生育子王某的事实无异议。原告所述被告恐吓、威胁原告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于2003年认识恋爱,2004年5月23日生育一子王某,2006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之间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案件事实,有结婚证、身份信息、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的,婚后虽然为家庭琐事有口角之争,但并无较大的冲突和矛盾。今后,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多些理解和沟通,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间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玉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敏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