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恢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与长沙毛巾锦纶厂、长沙毛巾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长沙毛巾锦纶厂,长沙毛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1440号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检仔,局长。被执行人长沙毛巾锦纶厂法定代表人邹灿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毛巾集团公司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毛巾锦纶厂、长沙毛巾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的(2006)开民二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毛巾锦纶厂、长沙毛巾集团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毛巾锦纶厂、长沙毛巾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2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毛巾锦纶厂、长沙毛巾集团公司的收入人民币4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