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孔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孔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负责人:戴跃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解春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丽超,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孔俊,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孔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在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七日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现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孔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