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蒋太源、张艳凤等与唐活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太源,张艳凤,唐活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987号原告蒋太源。原告张艳凤。被告唐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太源、张艳凤诉被告唐活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二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太源、张艳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太源、张艳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艳旻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夏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