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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蒋太源、张艳凤等与唐活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太源,张艳凤,唐活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987号原告蒋太源。原告张艳凤。被告唐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太源、张艳凤诉被告唐活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二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太源、张艳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太源、张艳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艳旻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夏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