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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李国俊与何亮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俊,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18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俊,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何亮,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李国俊与被告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国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何亮支付欠款人民币292,955.5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何亮名下既无房产,又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何亮因另案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何亮因另案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曾建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