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二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伟与被告温树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温树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二初字第394号原告杨伟,男。委托代理人王丽英,女。被告温树鹏,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注册号(分)210000004931543。负责人朱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伟与被告温树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宇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伟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温树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伟撤回对被告温树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伟负担。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来丽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