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志强抢劫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99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1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荔香公园西门保安亭旁第一个洗手间门口,发现被害人崔某单独从女洗手间内出来,便临时起意对崔某进行抢劫。张某从崔某身后勒住崔某的脖子并将其拉到男洗手间门口,抢走崔某一个橘红色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元和银行卡一张)和一部红米1S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571.12元。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深南检量建(2015)976号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手机购买发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监控录像截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视频研判经过;证人卢某的证言: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取款监控录像光碟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在犯罪中所使用的暴力程度、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执行至2018年5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湘波人民陪审员 赖秀芳人民陪审员 辛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