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姚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姚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