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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时民初字第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立明与许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明,许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164号原告:陈立明,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晓东,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震,居民。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36号。负责人:赵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婷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明与被告许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明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立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立明撤回对被告许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立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