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齐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齐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97313-9,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喻家嘴居委会3组。法定代表人邓绍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学文,男,1964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被告齐茜,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齐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家界春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桃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