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执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薛大宝与秦建峰、朱荣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大宝,秦建峰,朱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00721号申请执行人;薛大宝。被执行人;秦建峰。被执行人;朱荣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2015)冀石太证民字第5400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22529.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振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苏振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