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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刑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罪犯罗长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302号罪犯罗长君,又名罗豪,小名豪娃,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2月14日,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肄业。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了(2011)岳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长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罪犯罗长君于2011年12月19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长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罪犯罗长君应于2016年8月2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罗长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分120分,2014年1月20日获监狱行政表扬奖励一次,折标准考核分10分,累计积分13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长君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线圈车间从事穿环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分120分,2014年1月20日获监狱行政表扬奖励一次,折标准考核分10分,累计积分13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罗长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长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