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执异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阮鹏涛与姜艳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艳,阮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高执异字第6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姜艳。申请执行人阮鹏涛。委托代理人徐枫,威海环翠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利害关系人陈枫。委托代理人王源源,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鹏涛与被执行人姜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姜艳称,本院委托威海市华海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对异议人名下的鲁K×××××号车辆进行拍卖过程中出现违法情形。拍卖开始前9名竞拍人协商同意其中一名竞拍人以起拍价24万元竞得该车,其他竞拍人均不再竞价,竞得者给付其他竞拍人2万元好处费。威海市华海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中存在重大过失、违反程序,损害了异议人的利益,拍卖应属无效,请求撤销本次拍卖,重新选择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异议人提交了拍卖前竞拍人协商及拍卖过程的现场录像。本院查明,威海市华海拍卖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对涉案鲁K×××××号车辆进行拍卖。在拍卖场所,竞拍人于拍卖前相互串通,商定由一人竞拍,其他人不竞价,成交后竞得者给付其他参与竞拍人相应费用。拍卖过程仅利害关系人陈枫一人举牌,以起拍价24万元成交。本院认为,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致使拍卖结果显失公平,损害了异议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威海市华海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对鲁K×××××号车辆的拍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徐向东人民陪审员 杨铜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纪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