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黄某某,男被告:符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7日以原、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占伟强审 判 员 吕金婷人民陪审员 郑 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梁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