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唐维财、陈荣星等与方从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维财,陈荣星,徐学义,方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565号申请执行人:唐维财。申请执行人:陈荣星。申请执行人:徐学义。被执行人:方从兵。原告唐维财、陈荣星、徐学义与被告方从兵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维财、陈荣星、徐学义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从兵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方从兵给付申请执行人唐维财、陈荣星、徐学义租赁费139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868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从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另案于2014年11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方从兵原配偶陈荷照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双江社区双江小区8幢1单元201室房产和2013年10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方从兵与陈荷照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北社区滨江新村101幢4单元201室房产,目前该两套房产已在本院另案处置,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方从兵及配偶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5年6月17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知书、程序终结申请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5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鲍立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