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梁炳灿与邱金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炳灿,邱金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71号原告:梁炳灿,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卢泓、张越华,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金城,住广东省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炳灿诉被告邱金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炳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8元由原告梁炳灿负担。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冬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