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伟与付兆斌、付兆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付兆斌,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付兆强,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兆斌、付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兆斌、付兆杰拒不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没有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汤占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