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鄄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伟与付兆斌、付兆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付兆斌,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付兆强,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兆斌、付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兆斌、付兆杰拒不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没有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汤占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