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祝芝文与江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芝文,江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924号原告:祝芝文。被告:江章国。原告祝芝文与被告江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江章国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元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章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江章国于2011年11月3日到原告祝芝文处借款人民币60000元,2013年6月17日被告江章国重新向原告出具一份60000元借条,约定2013年9月17日前归还。借款后,被告于2013年度向原告支付利息4000元,但对借款本金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章国归还原告祝芝文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江章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根清审 判 员 周红伟人民陪审员 余胜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