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诉前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新乡市国新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孙予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乡市国新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孙予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诉前保字第47号原告新乡市国新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祥丽被告新乡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予徽被告孙予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国新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孙予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国新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新乡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孙予徽银行存款220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新乡市华庭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孙予徽银行存款220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计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