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韩静静与吴天宇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静静,吴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韩静静,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吴天宇,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茌平县。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天宇在你处XXXXXXXXXXX号账户上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