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昆山超奇网板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昶锦光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超奇网板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昶锦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99号原告昆山超奇网板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永燃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杜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茂林,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市昶锦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珠江路855号。法定代表人王有裕。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超奇网板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昶锦光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超奇网板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丽莉二〇一五年九���七日书记员 周玉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