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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执行人张成彪申请执行人宋佳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彪,宋佳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彪,男,生于1981年5月6日,汉族,山西省泽州县川底乡人。被执行人宋佳娣,女,生于1983年4月1日,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彪与被执行人宋佳娣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宋佳娣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张成彪与被执行人宋佳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宋佳娣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连天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