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74号原告宗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