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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74号原告宗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