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浙江嘉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嘉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86号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郑巧弟。被申请人浙江嘉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丰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申请人浙江嘉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及温州华星汽车有限公司、蔡桂平、倪慧敏、蔡丰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嘉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的账号36×××81在限额100万元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嘉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的存款100万元(账号为36×××81,期限为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也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