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003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马玉存,峪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蔡佰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