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第1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绵竹市优特铸造有限公司申请执方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优特铸造有限公司,方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第1363-1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优特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立。被执行人:方建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建强的银行存款7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