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867号原告余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审判员李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周红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