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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芳娃与天津市鼎元工业炉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杨芳娃。被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鼎元工业炉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十亿道。法定代表人:隋轶,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芳娃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鼎元工业炉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津南劳人仲调字(2014)第43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津南劳人仲调字(2014)第43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晓勇执行员  李春祥执行员  李相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